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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日照市水價改革方案

    稿件來源:   發布時間:2016-09-22 14:06:41   瀏覽次數:

          根據國家、省、市關于水價改革的統一部署,制定本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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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     一、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

               (一)階梯水量

           戶常住人口4人(含4人)以下的為一個基本家庭用水戶,第一階梯年用水量為125立方米(含125立方米),覆蓋84.39%的居民用戶;第二階梯年用水量為125-206立方米(含206立方米),覆蓋97.89%的居民用戶;第三階梯年用水量為206立方米以上。

               (二)階梯水價

           居民基本水價1.76元/立方米維持不變,第一階梯綜合水價為3.06元/立方米;第二階梯綜合水價為3.94元/立方米;第三階梯綜合水價為6.58元/立方米。

              (三)實施范圍及相關規定

           1.市區范圍內實施一戶一表、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戶,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,一個房產證對應的住宅為一戶,沒有房產證明的,以供水企業安裝的水表為準。

           2.人口以戶籍為準,超過規定人數時,每增加1人,第一階梯水量增加2.6立方米/月,第二階梯水量增加4.3立方米/月。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,居民階梯用水量可適時進行調整。

           3.居民階梯水量按月累計,以年度為計價周期。

           4.第一階梯基本水價維持不變;第二、第三階梯水價分別在第一階梯基本水價的基礎上按國家規定的1.5倍、3倍收取。污水處理費、水資源費、城市附加費不實行階梯價格制度。

           5.直管到戶實行階梯水價后,二次供水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。

           6.對于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而無法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戶,暫不執行階梯水價,水價按第一階梯水價標準執行,待戶表改造完成后,再按階梯水價政策執行。

           7.為緩解低收入家庭因階梯水價施行帶來的影響,對持有《日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》的居民,執行第一階梯水價。因本次水價改革上調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標準帶來的影響,由相關部門在今后調整低收入家庭補貼標準時統籌考慮。

           8.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,包括學校、幼兒園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區居委會及公益服務機構、宗教組織、小區公共用水、農貿市場等,不實行階梯水價,供水價格按高于第一級、低于第二級階梯價格水平確定?;舅畠r每立方米加收0.15元,即綜合水價為3.21元/立方米,其中基本水價為1.91元/立方米、污水處理費為0.85元/立方米、水資源費為0.40元/立方米、城市附加費為0.05元/立方米。

             (四)執行時間

            對已實行直管到戶的用戶,階梯水價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。

          二、實行非居民超計劃(定額)用水累進加價制度

           (一)使用城市自來水的非居民用戶超計劃(定額)用水按非居民用水綜合水價的3倍收取。
           (二)使用原水的用戶超計劃(定額)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,具體標準:超計劃10%以內(含10%)部分,按照水資源費標準1倍加收;超計劃10%至30%(含30%)部分,按照水資源費標準2倍加收;超計劃30%以上部分,按照水資源費標準3倍加收。

           (三)執行范圍:全市范圍內。
           (四)執行時間:2015年12月1日。


           三、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方案

           (一)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用水、特種用水污水處理費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,每立方米分別上調0.15元,即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.70元調整為0.85元,其他用水由每立方米1元調整為1.15元。執行時間:2015年10月1日。
           (二)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標準由每立方米0.85元調整為0.95元,其他用水由每立方米1.15元調整為1.40元。執行時間:2016年10月1日。
           (三)執行范圍:市區范圍內。

         四、調整水資源費標準方案

           (一)地表水水資源費由每立方米0.3元調整為0.4元,地下水水資源費由每立方米0.8元調整為1.5元。
           (二)執行范圍:全市范圍內。
           (三)執行時間:2015年10月1日。

         五、實行下游終端水價與國家調整上游價格同向聯動制度。

           (一)凡上游調整價格,如:國家調整水庫原水價格、污水處理費標準、水資源費標準等,終端供水價格進行同步調整。
           (二)執行范圍:全市范圍內。
           (三)執行時間:2015年12月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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